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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 20:34:23|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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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計入課稅!

公司非因投資行為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重複課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換句話說,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是因為投資以外的原因所取得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就不適用因投資而獲配股利的規定,例如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並約定甲公司股權孳息之受益人為乙公司。嗣後,乙公司因此信託契約取得甲公司之現金股利1,0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100萬元時,乙公司應將此現金股利1,0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可扣抵稅額100萬元則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而漏報所得額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應及時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冒用他人名義檢舉逃漏稅無助於打擊不法

邇來本局受理檢舉逃漏稅案件發現部分案件遭有心人士冒用他人名義檢舉,且大多以檢舉書函方式投遞,陳述內容缺乏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不僅無法查核,且須再通知被冒名者補提新事證,浪費行政資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發現遭他人冒用名義檢舉,經本人向國稅局主張後,該案件即更改為匿名檢舉。不過,該局也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檢舉逃漏稅案件,若經查證為冒用他人名義檢舉,且無提供具體事證供偵查者,得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不予處理;是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有助於打擊不法逃漏稅歪風,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請據實提供檢舉人姓名、地址,並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者,敘明營業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並就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提供可偵查之具體事證。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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