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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22:47:56| 人氣2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03年1月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月2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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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031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0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已於10212月下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3111日至103120日。

該局統計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50,298 件,補稅金額約425百萬餘元,約占申報總件數820,528件之6.13%,經分析主要補稅原因為:未依規定檢附列舉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或疏忽所造成。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時,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相關繳稅方式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於10316日起持現金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及信用卡方式擇一繳納;各項繳稅手續費,除信用卡外均免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該局轄内46,582件),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繳納,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便上網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並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憑證。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是以掛號方式寄發繳款書,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民眾要慎防詐騙集團,以免受騙。接獲繳款書時,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將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標題: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免課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如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1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1176,000元;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4,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特銷稅免課徵對象;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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