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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22:27:31|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 把握緩衝期更新設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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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環保署今年4月修正「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規定現有的業者標準值加嚴為100mg/Nm3,但給予一年的緩衝期讓業者改善設備。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說,緩衝期已過了半年多,臺南市還有2成的業者未達標準,希望業者把握時間,儘速改善設備,符合新規定,以免受罰。

環保局說,舊有的「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依據排放量的大小,浮動計算管制標準值。新修正的管制標準從嚴規定新設立的污染源標準限值為50mg/Nm3,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已設立的污染源標準限值為100mg/Nm3,並給予一年緩衝期,自明年430日實施。

環保局統計,臺南市今年10月底前申報的343件定期檢測報告,仍有70筆污染源未達新標準,佔全市的20.4%。業者應儘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規劃污染減量工作,才能符合新的排放標準。

環保局表示,國際間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日趨嚴格,環保署參考先進國家對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的管制方式,簡化我國現行粒狀污染物濃度(mg/Nm3)為排氣量(Nm3/min)指數函數的複雜計算方式,改為單一標準管制,加嚴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以符國際趨勢。相關法規可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或打諮詢專線(06)3129027有專人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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