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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11:31:28|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特銷稅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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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銷稅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 。前揭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之農舍及其坐落基地,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如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土地,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納土地增值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0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並發函調查後,甲君始補申報並補繳稅款27萬餘元,該局以甲君係於該局開始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裁處罰鍰13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系爭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請撤銷罰鍰處分。該局以系爭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經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者不同,甲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應予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新聞標題: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特銷稅實施已逾2年,仍有民眾因不熟稔法令規定及誤信房屋仲介或代書說詞,誤以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辦竣戶籍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原房地時,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項目:1.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購置新房地前,於原房地已經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3.新房地的戶籍最遲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遷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營業使用或出租,3要件都具備才符合免繳納特銷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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