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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11:06:40|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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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但除土地所有權人可免繳納所得稅外,其餘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有所得者,則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所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但非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容積權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容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仲介佣金等相關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因不諳法令,致短、漏報容積移轉相關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98040

 

新聞標題: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遲遲未支付,為配合營利事業須採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於公司的應付股利是否適用上述的規定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分配股利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正確辦理相關稅務申報。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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