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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1:21:09| 人氣1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事業廢水處理申報 53家業者每半年改為每3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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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行政院環保署今年3月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的工廠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頻率由6個月申報一次改為3個月申報一次。臺南市有53家業者受到影響,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依新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環保局統計,臺南市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為24家,應設置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的事業有21家,污水下水道系統8家。環保局提醒業者應於本(10)月底前,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應於下(11)月底前,申報今年7月至9月資料,以免受罰。

環保局表示,依修正的申報時間規定,事業、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申報前一季的資料。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則應於每年2月底前,申報前一年10月至12月的資料;每年5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3月的資料;每年8月底前,申報當年4月至6月的資料;每年11月底前,申報當年7月至9月的資料。

環保局指出,業者若對水污染許可申請及檢測網申報網路化有任何疑問,可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線上表單下載-(含飲用水)- 網路申請()-網路檢測預申報作業指引,下載操作手冊。逾期未申報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有任何疑問可打環保局專線:06-6572916320~330查詢,有專人竭誠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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