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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12:46:13| 人氣2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避免發生建築完成後對外出入通路紛爭 市法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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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2012
年底發生桃園大溪鴻禧山莊唯一進出主要道路遭地主封鎖糾紛案,類似情形時有耳聞;經監察院提出糾正,自102610日起,凡申請建築時,面臨未開闢道路,應至少有一條出入通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口自行開闢完成,納入管理。

 

工務局表示,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尚未開闢,前依內政部函釋免檢附該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其通行涉及私權問題由建築物起造人負責,容易造成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建築物起造人通行造成紛爭,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內政部營建署開會決議應納入管理。

 

為避免上述之紛爭,市府根據營建署開會討論決議及「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市府相關執行情形訂定「臺南市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辦法」,以後申請建築時,面臨未開闢道路,應至少有一條出入通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口,其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所經土地免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由起造人負責,出入通路依其建築規模分別為3.5公尺4公尺,並應於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納入管理。

 

本辦法經公告施行後,其出入通路應於申領使照前開闢完成,建築物起造人或使用人已取得對外出入通行私有土地之權利可確保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之維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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