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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10:29:45|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環保署發布訂定光電產業及科學園區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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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 統一編號:2643383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環保署於1011012日發布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生物急毒性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張皇珍局長說,因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且依據調查結果,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排放量占全台產業氨氮總排放比率之34%,故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科技產業特性之項目,總計光電業及科學園區分別管制33項及34項。生物急毒性屬性上宜透過定期監測與管理,並藉由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等方式,規範業者改善水質特性,相較於單以放流水標準管制,更能促使業者進行原料或製程控管、處理設備功能提升,故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局長張皇珍指出,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管制,依既()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 20 mg/L,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第一階段之限值為 75 mg/L,自10271日施行,提出削減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延後至1041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10611日應符合 30 mg/L 
    
張皇珍局長表示,臺南市目前光電產業聚集的台南科學園區以該等標準施行後,預估每日可削減8,500公斤之氨氮排入河川水體,具體改善各河川RPI問題,進而增進河川淨化及親水活化之效益。另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

環保局長張皇珍在此誠摯呼籲產業朋友們遵守環保法規,共同愛護河川、減少污染物質排入河水,以維護河川水質清淨,並配合本市低碳城市、永續發展之政策,創造低碳經濟、低碳環保生活,以傳承大臺南乾淨美麗的家園,在此希望市民主動關懷環境,若發現任何環境犯罪行為,請立即通報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共同維護我們的環境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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