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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4 19:29:35|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涉及圖利關子嶺勞休中心之業者(統茂公司)乙事,觀光旅遊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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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 統一編號:26433832有關市議員蔡育輝、洪玉鳳質詢市府未經議會同意,擅自將關子嶺勞休中心前之空地撥交西拉雅風景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西管處)使用,涉及圖利關子嶺勞休中心之業者(統茂公司)乙事,觀光旅遊局澄清如下:

本案原為西管處為發展關子嶺地區觀光,依據土地法第26條規定,將「關子嶺旅遊服務設施」用地計畫,遂於97926日及97930日,函文前臺南縣政府請求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撥用,當時,縣府考量引進中央資源可挹注地方發展觀光,又可為地方節省大量公帑,同意西管處之用地計畫,土地款為新臺幣4687萬元。

依據「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所定,公務機關間撥用以無償為原則。惟,當時縣府為向中央爭取地方權益,堅持以「有償撥用」方式,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辦理,並由行政院於98422日核准有償撥用在案。

另,市議員提及未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即辦理有償撥用部分,依據行政院7846日台(78)財字第8509號函及行政院52105日台52內字第6574號令所示,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有償撥用雖移轉土地所有權,惟僅限於各級政府間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始可辦理,且須報請行政院核准,是其仍屬土地法第26條規定依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行使之行為,自無土地法第25條適用之問題。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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