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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22:25:49| 人氣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強制標示「食品原產地」「市售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加強稽查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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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蔡本文/報導】統一編號:26433832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101912日起實施,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相關規定,擴大稽查對象為本市量販店、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攤商、一般餐廳、速食業等,本次稽查重點針對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食品,檢視業者是否以正確且清楚可辨明之方式,標「食品原產地」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供消費者清楚容易辨認,若未依規定標示,稽查人員除依法辦理之外,於現場立即進行輔導與補正。

查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應標示但未標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業者所標示之原產地資訊,有涉及不實之情形,則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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