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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21:59:38|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補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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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飛訊新聞【記者李政霖/台南報導】社長:蔡本文統一編號:26402985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531日截止,期限內已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由營利事業負擔申報及繳納之義務,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

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利事業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61)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是如營利事業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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