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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11:41:14|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漏報銷售額,主張有銷貨折扣,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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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飛訊即時今日新聞 統一編號: 26402985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主張有銷售折扣,應由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9396年間銷售貨物,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34千餘萬元,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款17百餘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查得的銷貨明細中,有部分銷貨折扣或登載錯誤,國稅局應逐筆向買受人查核並追減銷售額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於93年至96年銷售貨物,涉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就查得的銷售及客戶明細與相關資料勾稽並無不符,又國稅局就銷售明細表的客戶已抽樣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回覆者均稱確有向甲公司購買貨物且甲公司的代表人並不否認查得的銷售明細為其公司的檔案資料,足認甲公司確有銷售貨物,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的事實。甲公司雖主張有折扣的情事,但未能提出相關原始帳簿憑證及資金流向等證據資料,致國稅局無從查證所提示折扣明細表所載銷貨折扣是否屬實,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除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外,有折扣時,亦應保留相關憑證或資金流向資料,以免因無法提供具體事證供核而影響自己的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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