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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30 20:24:34|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理財而獲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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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化時代來臨,民眾利用網路進行投資理財,方興未艾,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有民眾利用網路交易便利性,頻繁買賣外幣,獲利可觀,卻不知應申報匯兌利得。

該局日前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其年紀尚輕卻於99年結購鉅額外匯約新台幣3,000餘萬元,經深入追查,其係以父母親歷年贈與之現金為投資本金,利用網路交易密集買賣日幣、美金、澳幣、紐西蘭幣等,整年度賺取匯差1百餘萬元,惟甲君未將匯兌利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此類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故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憑單,民眾如有買賣外幣獲利,記得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如為虧損,更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列為財產交易損失,以供往後三年有財產交易所得時,可資扣除。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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