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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23:07:02|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取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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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訊電子報】即時今日新聞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歷年皆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每年約有6成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者,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甲企業社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1,200餘萬元,其純益率達擴大書面審核標準,該局依擴大書審要點之規定,按申報數核定在案,嗣該局依規定抽查帳簿憑證,該企業社無法提示,乃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補徵稅額12萬餘元。該社不服,主張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按擴大書審要點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申報,且已繳清應納稅額,國稅局應予書面審核,不應再調帳查核,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企業社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企業社雖然依擴大書審要點申報,惟仍應依有關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國稅局於辦理抽查時,該社未提示98年度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及憑證,國稅局依財政部頒定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無不合,乃判決甲企業社敗訴。甲企業社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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