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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 18:59:01|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環境保護局實施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開罰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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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飛訊即時今日新聞 【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6402985

行政院環保署上月16日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並自本月1日實施,前3個月先行勸導,今年 61日 起,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全國同步開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呼籲民眾停車超過3分鐘要熄火,以免受罰。

環保局說,臺南市創亞洲城市先例,97年即通過「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迄今已告發停車超過三分鐘未熄火,逕行裁罰計146件,另配合環保署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稽查首日,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針對學校、醫院、車站及大型購物中心加強宣導,勸導件數共計303件,

早上至各國中小學稽查反怠速情形,許多家長紛紛表示他們已知道該政策且都願意配合,還有不少家長說很早都已養成習慣停車熄火;至於一般民眾都採配合態度,首日出擊,成效頗佳,其中開出勸導單醫院週邊97件、銀行週邊58件次次之,還有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49件、學校週邊44件等,另稽查勸導大型車13件、計程車47件、其他小型車171件、機車72件。

環保局表示,為配合環保署的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本市「反怠速自治條例」將同步修訂罰鍰額度,並加強管制學校及醫院周圍之車輛怠速行為,設置停車怠速熄火告示牌。環保署將排班計程車前三輛列為排除對象部分,臺南市也將納入管制,本府已於101222日邀集相關公務機關、學校、醫院及公會團體,召開自治條例草案研商公聽會,將彙整各單位意見憑以修訂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程序,希望六月能正式實施,與環保署同步取締怠速行為。

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臺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今年為臺南低碳元年,市民朋友配合停車怠速熄火政策,不僅能節能減碳、維護市民健康、改善空氣品質,呼籲市民朋友一起來響應停車熄火政策,落實節能減碳生活,共同攜手將本市建構成一個低碳健康城市。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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