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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9 23:52:44|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如有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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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今日新聞 千秋報【記者陳奕錡/台南報導】社長:蔡本文 統一編號:2643383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有出售未上市() A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其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計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短漏報出售A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後,已超過基本所得扣除額600萬元,乃就超過600萬元部分按20%計算基本稅額,減除已納綜合所得稅,按差額補徵稅額,並處罰鍰。甲君主張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免徵所得稅,而出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卻需核課最低稅負,違反平等原則。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立法者鑑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又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因此容易淪為納稅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實務上高所得者常藉成立投資公司並將個人之未上市(櫃)股票出售予投資公司之方式,把個人應稅之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稅負,故於基本稅額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明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以掌握稅源,其立法精神即在實現平等原則底下之量能課稅要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有無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加入計算之所得類別,並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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