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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3 10:31:17|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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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年關將近,不少企業因應年節的訂單遽增,紛紛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加班費4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4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該公司薪()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結果,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所得稅5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記者李政財/台南報導 】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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