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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20:36:30|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股東以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攤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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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3402985即時今日新聞
現今科技一日千里,技術入股已成為公司激勵員工及延攬人才的最佳管道。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以已取得專利權登記的技術作價投資,公司才可按該項專利權的法定享有年數,逐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
南區國稅局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帳列A股東技術入股6,000萬元,並按20年計算列報93年度的攤折費用300萬元,但因A股東該項技術並沒有取得專利權登記,不符合稅法規定,乃剔除該筆攤折費用300萬元,並補稅75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A股東的3項製造專門技術經公正的鑑價機關鑑定價值6,700餘萬元,A股東係先將這些專門技術的專利申請權讓渡給甲公司,後來甲公司取得專利權登記後,就依雙方約定發行新股6,000萬元給A股東,國稅局不應剔除攤折費用云云,甲公司雖然陸續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是二種不同的財產權,都可以讓與他人。所謂讓與專利申請權,是指將依專利法申請專利權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這種權利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審查確定而取得的專利權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甲公司既然先和A股東簽訂專利申請權讓渡書,等到甲公司取得專利權登記後,再以增資方式發行新股予A股東,充其量是A股東讓與專門技術及專利申請權之對價,國稅局否准認列攤折費用300萬元,並無不合。
南區國稅局提醒,有意以股權換取專門技術的公司要特別注意該項技術是否已取得專利權,以免攤折費用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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