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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13:54:25|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出售房屋未提出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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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今日新聞 千秋報【記者歐洋/台南報導】  社長:蔡本文 統一編號:23402985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出售臺北市內湖區房屋1棟,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系爭房屋售價及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乃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2萬元,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個人出售房屋,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之。甲君既未能提出系爭房屋出售價款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自應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憑證,以利日後申報舉證,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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