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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17:40:55| 人氣1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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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3402985即時今日新聞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11月4日發布有關「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新聞稿內容,因「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業經財政部於100年8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1638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煩請將第二、三段『該局說明,…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更正為『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的營業稅徵收率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是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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