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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17:39:00|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鎮公所課員因職掌業務兼任托兒所所長,僅增領之主管加給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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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3402985即時今日新聞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鎮公所薪資所得480,000元,該局依該鎮公所申報之扣免繳憑單,核定甲君薪資所得800,000元,併課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其實際執行托兒所業務之比例,計算其免稅之薪資所得(註: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取消免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甲君職務係隸屬A鎮公所社會服務課,該單位業務包含托兒所之營運管理及招生,顯見系爭托兒所業務,乃係基於甲君本職「課員」所為之承辦業務項目,亦屬一般社會行政職系範圍。又其因兼任托兒所所長職務所增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業經A鎮公所依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予以免稅,未列報扣繳憑單,是甲君96年度因鎮公所課員職務取得之薪資所得800,000元與兼任托兒所所長無涉,不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對扣繳憑單金額有疑義,應先向給付所得單位洽詢釐清,勿恣意減除金額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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