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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7:22:43|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商於大陸地區死亡,納稅義務人應以死亡證明取得海基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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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先生來電詢問:台商於大陸地區不幸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何時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繼承人應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091日於大陸地區發生車禍死亡,當地醫院於10095日出具死亡證明,該死亡證明於100920日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是繼承人應自100920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逾期未辦理,一旦被查獲並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除補徵遺產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切莫大意,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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