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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13:31:04| 人氣1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與農地於列管期間遭拍賣,仍應追繳贈與當時免納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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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政財/台南報導 】陳先生來電詢問, 97年間贈與其子甲君農地1筆,經依規定申請以繼續農業使用免繳贈與稅,該農地已於99年1月遭法院拍賣,且未於限期內買回並恢復農業使用,為何會收到國稅局通知補繳贈與稅稅單呢?而且據瞭解98年度贈與稅率已經降為10%,為何還按21%稅率計算稅負?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人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法定繼承人,且自受贈之日起持有5年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以主張免納贈與稅。倘該期間有不符免稅規定之情形,如在期限內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時,應追繳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受贈的農地於99年度被法院拍賣,而法拍係透過法院執行公開拍賣,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屬買賣性質的法律關係,該農地因被拍賣移轉,受贈人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依規定除移轉之原因符合受贈人死亡、農業用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應予追繳應納稅負。另應追繳補徵贈與稅額之計算,係依贈與日之贈與淨額適用的法定稅率而定,因本案的贈與年度是97年,其贈與淨額依該年度課稅級距所應適用之法定稅率為21%,而非99年發單補稅年度的稅率10%,國稅局在此特別說明。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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