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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00:56:16|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成大醫院誤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器官移植 臺南市政府依法裁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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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社長:蔡本文 統一編號:23402985

有關成大醫院誤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器官用於器官移植事件,經衛生局查明後,說明如下: 依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器官移植作業準則,器官捐贈流程含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捐贈者照顧及維持、完成腦死判定程序、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贈者資料通報、器官分配及轉介、器官摘取及保存、器官運送及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醫師摘取器官應負責審閱器官捐贈同意書及腦死判定書。至於捐贈者於表達捐贈意願後須進行七大類八項之血液檢驗則由勸募醫院負責並加以確認為陰性後才可登錄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分配系統,由器捐中心依受贈者之急迫程度來分配器官。 在通報配對結果部分,勸募醫院(臺大醫院)上網填報捐贈器官者資料,依登錄系統產生的配對名單,以電話通知第一順位等候者所在之移植醫院窗口(成大醫院),第一順位移植醫院接獲通知後,應回復是否接受該器官,以利後續辦理核對、確認及安排相關事宜。 在本事件中,臺大醫院為勸募醫院,依「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 等候者、受贈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勸募醫院指在捐贈流程中辦理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捐贈者照顧及維持、協助腦死判定程序、協助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贈者資料通報等作業之醫院。 成大醫院為受贈醫院,檢視目前之相關規定,並無明文要求受贈醫院需再 進行血液檢驗及取得勸募醫院之書面報告始得進行移植手術,另在成大醫院向本府及行政院衛生署提出之「成大醫院接受OPO院際分享(臺大醫院)心臟器官移植個案報告」中載明:「當時向臺大醫院協調師要求提供其他書面檢驗報告,協調師表示已口頭告知成大,事後會傳真報告。」故成大醫院已依相關程序辦理完畢。惟器官移植案件攸關民眾生命安全,醫院本應以更嚴謹的標準來作為,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事件成大醫院在現行規定流程中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惟未取得書面報告下,對於口頭告知可能造成錯誤風險未能事先防範,在整體器官移植作業上難謂無瑕疵,經本府給予成大醫院陳述意見後,認定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2項及2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五萬元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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