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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 08:59:23| 人氣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建設!舊標準?地主權益何在?! 市議員李退之召開「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認定問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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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新世紀的新建設卻沿用舊世紀補償標準,地主的權益何在?市議員李退之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有關柳營交流道永康交流道特定區幹3-1道路工程」的用地徵收補償標準竟是用民國88年的標準,對於民眾權益損失巨大,相當值得商確。特於本日(9/6)與市議員林宜瑾共同召開公聽會,邀請市府相關單位提出說明,並共商因應之道。

陳情市民黃先生表示,15年前國道三號開闢時,其養豬設備只被徵收部分,中央政府就補助全部。現在開闢柳營交流道,所經營的花園又遇到相同狀況,現在的補助辦法還是一樣嗎?市政府會全部補助嗎?

劉先生則表示在5月份時,永康區公所就永康交流道特定區幹3-1道路工程進行地上物查估,當時覺得補償金被低估便發文陳情,但市府729日府地用字第1000555613號函的回覆內容明顯逃避事實,僅說明88年修正的補償基準較71年調幅達100%,而忽視88年到現在50%物價成長,讓市民損失相當慘重。且9月初再度收到永康區公所的公文,要求地主於916日前搬遷,委託廠商即將進行拆除。在還沒與市民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要進行拆除,相當不合理,不惜作為釘子戶以示抗爭。

李退之表示,縣市合併後的新臺南市要做新建設,不應該還依據88年修正公布的「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來進行徵收、補償工作。而且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資料顯示,88年度指數為77.06,而1005月指數為120.80,指數成長幅度達56.8%,市府竟然連補償基準都沿用88年度的「每評點單價10.5元」,這不但偏離市場行情甚遠,且完全不符合物價波動幅度。就算依據原臺南縣的辦法,也可以依據第七條規定,按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多給20%的補助,市府為何連權限內可以多給市民的照顧都無法做到,相當不顧市民的感受。

林宜瑾也表示,「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合法房屋補償,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但在市府回覆市民的公文卻僅節錄到十‧五元為單價計算』,明顯不合乎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之規定。

與會的工務局公共工程處新建工程二科林金源科長回應表示,因為縣市合併改制,相關的補償辦法尚未完成整併,故公告沿用原臺南縣市的補償辦法兩年。而工務局也相當積極進行辦法的修改,希望在100年度的第二次定期大會能夠送交市議會審議,以維護市民的權益。

地政局地用科林建良科長則指出,不管是15年前國道三號的用地徵收,或者即將進行的柳營交流道的徵收,都是由地方政府執行,必須依循的規定也都相同,若黃先生或其他地主有一併徵收的需要,從徵收公告公布起一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

李退之進一步表示,除了在合法權限內給予市民最大的補償外,更重要的市府應該面對目前一市兩制的現象,原臺南市對於有無領有合法執照之土地改良物徵收拆除搬遷,均有補償規定,但原臺南縣僅就合法房屋部分有明文規定。要求市府要正視這個問題,原臺南縣民無法接受在縣市合併改制後後,反而真的變成二等市民。

會中做出三點結論要求,第一點是有關永康交流道特定區幹3-1道路工程的地上物拆除工程,在與地主達成協議之前,不得執行;第二點有關於地上物或任何有無領有合法執照之土地改良物的補償,要求市政府應該就補償標準從優從寬認定;第三點是對於個案,不論建物或事業體設施,針對其徵收後是否能繼續使用或需一併徵收,必須根據其相關產業特性進行專業判斷,並同樣地從優認定,也請相關地主在期限內盡速提出申請。

最後,市議員李退之與林宜瑾同聲呼籲,對於臺南市目前尚未統一的自治條例,市府應該用最快的速度進行整併,否則在同一個直轄市轄區內、同一個市長底下,市民卻有兩種不同的待遇,違背當初合併升格的原意,辜負市民的期待,還會徒增市府在建設、政策執行上的困擾!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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