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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22:32:14| 人氣4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所稅自繳稅額若有溢繳者,應以減除申請退稅數後之餘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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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蔡本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屬87或以後年度我國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可計入日期,如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惟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額若有溢繳者,應以減除申請退稅數後之餘額計入該帳戶。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已如期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自繳稅額,惟因有溢繳,未以減除申請退稅數後之餘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造成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導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除需補繳稅額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應注意各項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及金額,發放股利或盈餘時,才能依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分配給股東,以免造成超額分配情形,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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