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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09:01:36|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應隨時注意受益人居住者身分之變更情形,以免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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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甲信託基金之受託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於94至96年度均有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因信託財產而生之股利,卻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該局查獲,責令甲君補報繳,甲君未依限辦理,該局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3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不知乙君遭戶政機關除戶,對於乙君居留情形及住所變動無預見可能性,應予免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項規定,受益人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即有義務於給付受益人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率予以扣繳。因受益人之居留情形及住所,並非恆久不變,且直接涉及扣繳義務之履行,當然屬於受託人應予注意之範圍。
該局呼籲,信託基金之受託人於給付信託利益及申報各項表單時,應留意受益人之身分變動,以免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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