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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 15:48:42| 人氣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查名邦律師釐清 塑化劑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及國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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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近來全台籠罩在食品遭受塑化劑污染的風暴,加害期間超過十年,受害人數幾乎同等於全台人口,其中還不包括國外受害人,嚴重之程度可說是自有記錄以來,地區最廣、被害人最多、狀況最複雜的單一公共傷害事件。

  然而吾國食品衛生管理法早自64130就已經頒佈施行,依該現行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係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第17條第1項也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強制規定食品添物不得含有毒性,且食品添加物的內容必須明白標示在容器上,然而在此次塑化劑事件中,出問題的食品,並未看到標有簡稱DEHP的鄰苯二甲酸二酯及簡稱DINP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等各種塑化劑之標示,製造廠商或商家顯然有標示不明之違法,倘若消費者食用後,身體因而受有傷害,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向法院訴求賠償,且製造商並負有傷害罪及詐欺罪之刑事責任。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記錄。對於涉嫌違反第11條第1項所生產的食品及添加物,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就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的縣市政府負有抽驗把關食品衛生及安全的責任,然而縣市政府在過去十年中,對各製造廠商及商家販售的原物料及成品,是否有確實依法執行抽驗任務,查名邦律師甚為懷疑,否則為何在這麼長的期間裡,竟然未發現這麼嚴重的現象,倘若主管機關真有怠於執行職務,未盡抽驗把關的責任,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則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受害人民自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這責任可能是延續前任不同市長執政時期所發生,現行新任市長所帶領的縣市政府團亦應負起賠償責任,這在法律上是理所當然的,然而無論是民事賠償或國家賠償,被害人都必須先證明受害與食用塑化劑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必需證明受損害的金額,所以被害人如果真要進行求償,依據查名邦擔任法官及律師多年的經驗,這將是相當辛苦漫長的一條路,但如果真有需要,查名邦律師願意從旁提供意見義務協助。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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