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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20:50:28|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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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記者 吳祥威/台南報導】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從事國際貿易,換兌外幣已屬常態!惟因近年來,匯率變動甚鉅,營利事業發生兌換損益勢所難免,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外幣之兌換匯率發生變動時,只有已實現之兌換損益,才能列報兌換損益,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可列報兌換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97年度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800餘萬元,因匯率已有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尚未支付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損益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或移動平均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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