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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10:53:28|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切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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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秋報/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4至95年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的發票,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的發票金額合計2千餘萬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審理違章成立,除追繳營業稅1百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公司主張其於94至95年間因承攬工程而向乙公司買進砂石,由乙公司運送至工地交貨,貨款分別以匯款及現金支付,且開立發票的乙公司已報繳該銷項稅額,甲公司即無逃漏稅款,其並無任何過失責任等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登記的主要營業項目為服裝批發、小五金批發、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及其他金屬建材批發等,乙公司既非經營砂石採取或砂石批發買賣,而甲公司卻主張其係向乙公司買進系爭砂石,已有可疑。又查乙公司系爭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既無運輸設備,亦無列報運費、水電費及薪資支出,且進貨對象均係涉嫌開立不實發票的營業人,異常進項比例100﹪,足認乙公司本身既非土石採取業者,亦無生產及運輸砂石的人員及設備,且無轉賣砂石的情形,自不可能銷售砂石給甲公司,故國稅局認定乙公司非甲公司的實際交易對象,即非無據。再由甲公司與乙公司間就系爭貨款收支方式及時間流程,亦與經驗法則有違。又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的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的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的營業人皆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自不能僅以最後銷售階段的營業人已報繳營業稅,即認定其他銷售階段的營業人當無逃漏營業稅。綜上所述,甲公司未依法取得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所開立的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其行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故國稅局對甲公司追繳營業稅1百餘萬元及處以1倍的罰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切勿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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