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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23:18:16| 人氣3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伙食費非定額列報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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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社長:蔡本文【千秋報社】府經商字第1000147622號 統一編號:26433832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伙食費支出,不論採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只要不超過每人每月1,800元之限額,均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並不表示營利事業不管有無實際供給膳食或給付伙食代金均可列報定額之伙食費支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800元為限,於限額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均取具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收據列報於其他費用,而同年度又申報伙食費支出達100餘萬元,經查該伙食費支出雖未超過依法規定之限額,但同時申報多筆便當費支出仍屬異常,經查核,該公司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惟未實際支付伙食代金,自不應再列報定額之伙食費支出,遂剔除伙食費100餘萬元,並以重複列報費用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員工之伙食代金,並非定額列報之費用,應有實際給付且無供餐之情形下才可認列,營利事業不應有投機取巧之心理,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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