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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 19:19:43| 人氣3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已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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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並採單一稅率,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的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也已配合調整。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的盈餘,為20.48%。如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的盈餘,為33.87%。如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的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按上述規定上限計算的合計數。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公司100年度決議分配99年度以前的盈餘為例,甲公司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87年度以後的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共計800萬元,其中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為600萬元,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7.4%【(200萬元÷800萬元)48.15﹪+(600萬元÷800萬元)×20.48﹪】。
該局提醒大家,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要注意新修正的法令規定,以免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被追繳稅額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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