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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 18:55:35| 人氣1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稅按成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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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蔡本文/程源盛報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應依成交價格的3‰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來頻接獲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以股票面額、成交價或是公司每股淨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每次成交價格的3‰課徵,但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買方並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因為證交稅條例規定代徵人須履行代徵義務,因此代徵人若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漏徵之情形,除了會被稽徵機關發單補徵外,還會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方如已代徵證交稅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2日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予追繳及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投資人,由於證交稅短漏報經查獲後代徵人會有罰則,因此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買方應記得履行代徵義務,並以實際的成交價格申報,以免疏忽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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