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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21:36:50|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者 小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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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實習記者蔡春鳳/台南報導】100年4月1日起,若店家仍在民眾消費購物索取統一發票時,告知「牌告價或報價沒有含營業稅,要發票另外需加收5﹪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小心會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開立是稽徵機關掌握用以證明銷售事實及銷售額的重要證據方法,消費者並可藉索取發票遏阻業者逃漏稅捐。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有部分店家在民眾索取統一發票時,會告知「牌告價或報價沒有含營業稅,要發票另外需加收5﹪營業稅」,為遏阻營業人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財政部自本(10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之營業稅法,除於條文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外,且增訂營業人違反該法條之處罰規定。
   南區國稅局呼籲,店家銷貨時除應主動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確實依規定記載,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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