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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23:24:23| 人氣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綜合所得稅申報存款利息所得,無成本及必要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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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取自臺灣銀行利息所得90,000元,該局則根據臺灣銀行開具之扣(免)繳憑單金額,核定利息所得840,000元,補徵其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9,300元。 張君不服,主張其當年度雖有臺灣銀行利息所得840,000元,但同期向該銀行以其優惠存款存單質押借款,支付利息750,000元,應自利息所得中減除,故實際利息所得僅90,000元,又其無短漏報利息所得之情事,該局處以罰鍰,無異雪上加霜。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張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張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張君綜合所得稅係使用簡式申報書,其申報所得額係選採標準扣除額之方式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3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其利息所得除有27萬元以內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資扣除外,不得再另為列舉扣除額之主張。另張君主張其向臺灣銀行質借優惠存款所支付之利息數額750,000元,在所得稅法規定下,可扣除之項目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惟該扣除僅限於向銀行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張君並未主張其借款之用途及申報時係採標準扣除額,故其支付之利息無扣除之適用。 張君因不諳法令規定而漏報利息所得750,000元,該所得事實,乃張君所能掌握,竟於申報時,未據實申報,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依規定處罰鍰9,300元,應無違誤,乃判決張君敗訴。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所得事實時,應據實申報,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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