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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13:05:50|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取得抵押物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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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93年度以其購自第三人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擔保該債權之抵押物,嗣因無人應買,乃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承受抵押物。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定A君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A君不服,主張其承受取得之抵押物是否出售尚屬未定,不應對其課稅,否則即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有所得始應課稅之精神及收付實現原則不合。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強調,依上揭所得稅法規定、財政部96716日及9872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及09800177380號令釋示,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個人如有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即屬財產交易,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定價額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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