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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19:48:51| 人氣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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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明主/台南報導】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所謂投資損失以實現者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事業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尚不能申報為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持股比例申報投資損失700餘萬元,該公司雖提供被投資事業乙公司之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基準日之相關證明文件,惟經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所申報之投資損失係甲公司投資前,乙公司已發生之損失,既非甲公司實際參與所發生之損失,尚非屬甲公司之投資損失。至於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後有無損失,經相較甲公司投資該公司之淨值與投資日後該公司辦理減資之淨值核算結果尚無投資損失,故剔除甲公司申報之投資損失而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檢具被投資事業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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