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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19:40:52| 人氣1,2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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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隨著景氣逐漸復甦,企業訂單回籠,員工開始增加工時。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只要不超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的標準,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同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而且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另外,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基法規定標準者,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內,亦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7月份正常工作天加班55小時,其中46小時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如果甲君在同月份另於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平時計算員工之加班費時,應注意加班時數及金額,如有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無須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以維護員工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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