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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23:19:00|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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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公司如為虧損狀態,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是否仍會遭到漏稅處罰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3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公司短漏報營業收入1百餘萬元,致漏報同額之所得額,經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核定其全年所得額為虧損2百餘萬元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依稅法規定,按短漏之所得額1百餘萬元,依97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罰鍰96仟餘元,因逾規定最高限額,該公司最終遭罰9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切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仍應注意誠實申報,以免在營業虧損之狀況下,還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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