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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13:56:49|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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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又是新的一年開始,上年度有發放股利的公司,依規定應在今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年度的股利憑單。公司須留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載是否正確,用暫繳稅款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7年1月1日餘額100,000元,5月30日計入繳納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 9月28日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 12月27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97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97年12月27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6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元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97年9月28日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以免因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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