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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22:26:43|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新規定100年1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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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1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依修正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8條規定,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請營業人配合辦理。

南區國稅局說,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性能,為使相關憑證保存完整,除修正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特規定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請先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並熟悉正確操作方式,以免屆時未能依規定列印相關報表情事。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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