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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6 11:10:55| 人氣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欠繳名下財產遭拍賣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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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是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符合前揭規定之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在法律規定之執行期內,行政執行處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國稅局保管。
  •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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