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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23:39:54|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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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所有土地被政府徵用取得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或取得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之補償費,依財政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及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令規定,該等補償費非屬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臨時使用,於徵用期滿後即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則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是否比照上開函令辦理,不無疑義。
為此,財政部於99年6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該等臨時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故政府支付之補償費乃係補償營業人於徵用期間之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應與前揭函令為一致處理,故亦應比照免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至政府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雖非以徵用方式取得土地,惟雙方若未達成協議,政府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是不論係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營業人所取得之補償費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開取得之補償費,雖非屬營業人之銷售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並得核實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另政府給付該補償費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額捐贈扣除,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

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寺廟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寺廟提供之97年度帳簿記載該筆金額之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捐款原由A公司捐贈,因該公司營運虧損,不宜作大額捐贈,其身為該公司之總經理,乃認捐該筆款項,並請廟方將感謝狀改開給甲君。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為善不欲人知者,所在多有,但假捐款之名,行逃稅之實者,也不在少數。國稅局為遏止虛列捐贈扣除額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大額或異常捐贈案件,均加強查核,若受贈單位無法提示確有收取捐款之帳證資料,或捐款人未能舉證捐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確實有捐款事實,國稅局將予以剔除。該局呼籲:列報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應據實填載,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請注意適用情形及放寬新規定

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9月14日公布修正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及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已放寬為所有營利事業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此外,如不依上述核實認定資格而欲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者,申請商品報廢報備之期限亦由原規定事實發生後15日內延長至30日,並取消了申請延期規定。
該局指出,修法後新規定已大幅簡化現行商品報廢核認措施,請營利事業務必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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