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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5 20:47:30|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之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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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又到了學生留學、遊學的旺季,坊間因應而生許多提供代辦服務的機構,其收入所涉及的相關稅法規定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學生委託代辦機構辦理留學、遊學等相關服務,該機構向學生所收取之手續費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另外該機構如因此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亦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無零稅率之適用,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本國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符合上開零稅率適用之規定,所以營業人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國稅局指出,此類案件,營業人常誤以為該勞務購買人為國外學校,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誤用零稅率,因此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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