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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11:37:17| 人氣5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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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一林姓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欠繳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處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強調,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仍須先繳清各項欠繳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新聞標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而逃漏稅,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補稅外,尚須處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於97年間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經依查得之銷貨單及配送單等文件勾稽,發現涉嫌短漏報銷售額。該公司主張所有交易均已誠實開立發票,至前述單據所載交易對象非其客戶。經向相關人員查證,確認銷貨單據確屬該公司所有,乃核定短漏報銷售額3千餘萬元,並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故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未索取統一發票,即心存僥倖而蓄意漏開,終將遭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請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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