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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22:08:47| 人氣7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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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災損如同時造成帳簿憑證滅失,勘驗應把握30天黃金期 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臺,重創南臺灣地區,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可列報災害損失外,如帳簿憑證因這次水災造成滅失或毀損,得併同災害損失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表示,帳簿憑證滅失或毀損經勘查屬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亦可核實減除。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轄內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的情況,特別要求同仁主動協助轄內受災營利事業辦理各項災損核認作業,並將損失報備申請案列為優先處理案件,同時為簡化作業程序,凡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已投有保險或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均免派員勘查,僅需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保險或公證機構出具之損失清單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表供稽徵機關書面審查;又營利事業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者,均可向受災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國稅局最後強調,營利事業遭受前項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准報備後,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非營業損失,惟同時有受領保險理賠部分及出售災害損壞資產之收入,也要列入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該筆收入而被罰。營利事業對各項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多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慘重,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又如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新聞標題:國稅局主動蒐集災損資料  核認災害損失金額

莫拉克颱風來襲,重創南臺灣,除了失去親人,更要承受家園財產付之流水一切歸零之創痛,南區國稅局感同身受,本於苦民所苦之心情,針對此次之風災水災,有別於以往之作法,主動出擊蒐集資料,作為明年核認民眾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金額之參考

該局除於災後上班日立即指派同仁配合中央救災小組深入災區服務受災民眾,主動彙填災害損失申報表外;轄區部分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已派員深入災區勘查,就民眾倒塌滅失或部分毀損之房屋土地作成紀錄,另各鄉鎮市區公所亦有建立受災戶名冊。南區國稅局認為,值此民眾忙於清理家園及災後重建之時,上列相關災損資料對於日後災害損失之認定,極具參考價值,所以,轄屬各分局、稽徵所積極透過各該管道蒐集資料,期能主動建立具參考佐證資料,俾利日後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核認,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往有關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審核處理流程,皆係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填表申報,稽徵機關受理後再依據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審認或前往實地勘查。鑑於此次颱風造成之災害慘重,南區國稅局本於政府愛民便民之精神,主動蒐集災損資料,期能為受災民眾注入一般溫情。

新聞標題:因颱風帳證淹水採估計數申報營業稅者報備方式再簡化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轄區營業人,公司行號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者得採估計數方式申報營業稅,程序上除可事先報備外,亦可於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註明「帳證淹水或毀損預估申報」,即視同報備,邇後因前揭情形發生短漏報情事者,准於補稅免罰。

該局日前曾針對因受颱風影響,造成統一發票等憑證帳冊泡水或滅失,而無法如實申報98年7、8月銷售額之公司行號,放寬得以事先報備採估計方式申報當期(月)營業稅。現為體貼受災民眾重建家園艱辛,縮減行政作業,簡化報備方式,以提供貼心服務。【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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