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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20:04:07| 人氣1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應保存帳簿憑證,以證明其有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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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臺南市林小姐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須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始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是多層次傳銷事業既確依上開辦法踐行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程序,如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且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財政部業於98年5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明釋,即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惟多層次傳銷事業仍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個人參加人應注意相關免予計算個人營利所得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A君係轄區內某軍事單位之首長,亦即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該單位給付某營造公司一筆利息,A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繳納,而遭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予罰鍰。A君不服對罰鍰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嗣由該單位申請訴願再審,亦遭再審不受理。

財政部再審決定略以,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所載之主體均為A君,而並非該軍事單位(即本件再審之申請人),兩者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本件申請人既非受處分人,遽向該部申請再審,顯係當事人不適格,程序即有未合,是本件再審應不受理。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此種情形常見於法人與其代表人間,受處分的是代表人個人而卻以法人之名義提起救濟,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以免影響自身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

 

新聞標題:股票股利財稅差異沒有了 申報證交所得要注意

企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一直以來存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規定之差異,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僅註記股數增加,其投資成本不變;但93年度以前稅務上係以面額10元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因此部分企業即以面額10元作為股票股利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不過,自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採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分配基準,所以股票股利的財稅差異已不復存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企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應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主要係明確規定其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方式,以免企業仍誤以面額10元計算股票股利成本。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使誤以面額為股票股利成本,對一般所得稅額並無影響,但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就不同了,舉例說明:甲公司94年度買進A股票1,000,000股,投資成本為15,000,000元,日後獲配股利250,000股,正確計算每股成本為12元【15,000,000÷(1,000,000+250,000)】,於98年度以每股19元出售400,000股,證券交易所得應為2,800,000元【400,000×(19-12)】,如該公司全年所得減除證券交易所得後之課稅所得為0元,則基本所得額為800,000元(0+2,800,000 -2,000,000),基本稅額為80,000元(800,000×10%)。惟若誤再加計面額10元之股票股利於成本時,則每股成本為14元【(15,000,000+2,500,000)÷(1,000,000+250,000)】,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課稅所得仍為0元,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卻變為0元,造成漏報了基本稅額,企業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出售之股票有獲配94年度以後之股票股利者,要注意依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稽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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