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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15:26:50|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使用過之蚵架拖回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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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登記許可證」規定事項,將使用過之蚵架拖回指定地點,交漁會人員現場清點數量後由市政府集中處理銷毀。
個人繳回之蚵架數量必需與許可證放養所登記之蚵架數量符合,如有短少情形本府將扣減今年秋季放養蚵架之數量,且另依「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按數量科處罰款;故請各位漁民朋友務必將全部蚵架拖回陸地交漁會登記,千萬不可在海上任意割斷繩索拋棄蚵架四處漂流、造成公害及環境污染。
有需要回收再利用之蚵架,可事先向漁會申請登記並將需自行留用之蚵架與將廢棄之蚵架分開放置,經本府查驗後發還原物主攜回;剩餘廢棄蚵架由本府全數回收銷毀,不得留置做其他用途。
「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事項請各位漁民朋友務必配合,讓我們的海灘從此不再有髒亂之廢棄蚵架,還給民眾一個美麗的海岸景觀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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