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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9 11:45:39|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稅單等文書寄存於郵政機關就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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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自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稽徵機關依寄存送達規定,將稅單等文書寄存於郵政機關就發生送達效力,因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您不可不知。

臺南市稅捐處進一步表示,一般民眾因在外工作,家中無人,致郵務人員在無法會晤當事人,且繳款書亦無法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會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則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其它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單,均以寄存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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