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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8 12:28:10|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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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民眾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者,必須舉證證明「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所受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否則,縱然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尚難據以請求國家賠償
  市民謝女士於今(96)年2月9日晚上7時30分許,騎乘機車途經台南市安南區安吉路2段與3段間發生車禍,因而主張該路段昏暗,有坑洞細沙,致其發生車禍造成車損人傷,乃向市府請求國家賠償。
  市府96年7月13日召開96年度第3次國家賠償審議會議,會中委員多數認為,請求權人就其有無撞擊路面坑洞及本案事故發生原因皆無所悉,又無法提出相關人證或物證以資證明,且本案事故現場除請求權人之車禍事故外,尚有第三人車輛與請求權人車輛發生擦撞情事,故本案車禍發生是否確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請求權人無法提出明確證據以實其說,尚然僅據請求權人片面之詞,即遽認請求權人所受損害係肇因於路面坑洞或因路燈無照明所致,乃決議拒絕賠償。【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民眾將汽車停放於公園四周道路上,而遭公園內樹幹壓損,如未違規停放,且非因地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就其所受損害得請求國家賠償之
  市民方小姐於今(96)年5月14日間將所有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台南市東區崇德公園旁,遭公園內倒塌之鳳凰木壓損,乃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
  市府96年7月13日召開96年度第3次國家賠償審議會議,會中委員一致認為,本案鳳凰木樹根腐朽倒塌,屬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並非地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與請求權人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國家賠償要件,請求權人無與有過失,市府將擇期與請求權人進行賠償協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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